导读:湖南“黄静案”案发于2003年,但见诸媒体已经是2005年,那时我正读高三,班主任订了报纸让我们多看看,以便提高作文水平,铺天盖地的“黄静案”引起了同学们的极大关注。我至今仍记得和同学们讨论这个案子的情景,当最后得知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也就是黄静的男友无罪时,大多数同学难以接受,认为黄静男友当晚和其同处一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今17年过去了,我本人从一名高中生成为了一名国家公务员,并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法律思维,但回头再看“黄静案”,却仍然意难平。今天和大家分享下这个当年的“网络第一大案”,并试着用法律的视角去解读它。
该案是当年媒体关注焦点
【案例】:黄静,女,1982年出生于湖南湘潭,生前系湘潭临丰小学的音乐教师。2002年5月,经学校校长戴某介绍,黄静与当地公务员男子姜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二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多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案例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关于案发经过,据法院审理查明如下:
2003年2月23日,黄静和男友姜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某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回到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某提出想与黄静发生关系,黄不从,随后姜某有轻微暴力行为,但黄仍不依,表示希望等结婚后再说,随后两人入睡。
凌晨4时许,熟睡中的姜某被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等不正常表现惊醒,于是问黄静“哪里不舒服”,见黄静未作答,姜某便又睡下了。
早上6时许,姜某离开黄静的宿舍回了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某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却无人接听,其担心黄静发生意外,便回到临丰小学敲黄的宿舍门,可里面没有应答。姜某随即将该情况向学校校长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躺在床上,身上未穿衣服,已经死亡。
经现场勘验发现,黄静身体上有多处伤痕,并在床上的卫生纸团中检出其男友姜某的生物学残留物。
黄静父母认为,黄静身上的伤痕说明,姜某关于案发经过的描述是在说谎,真实情况是姜某想和黄静发生关系,因黄静不愿意,姜某便采取了暴力手段,最终导致黄静的死亡。黄某父母据此要求以强奸罪判处姜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静父母
一、6次死亡医学鉴定,黄静死亡原因成谜
姜某是否构成犯罪,最关键的因素就是黄静的死因。如果黄静的死亡确系姜某强行发生关系所导致,则姜某肯定构成犯罪;如果黄静的死是因为自身疾病,和姜某的行为无关,则姜某不构成犯罪。
从事件发生到2004年8月,当地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作出了6次死亡原因鉴定,结论各有不同。
第1次鉴定(区公安分局)显示:女方未发生过关系,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无机械性窒息征象,有急性肺水肿表现,且黄静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认为黄静的死因是心脏病发作而至心肺功能衰竭猝死。
第2次鉴定(市公安局)结果与第1次大致相同,认为黄静死因是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第3次鉴定(省公安厅复核)认为:女方还存在双手指甲紫绀、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下出血、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缺氧等情况,认为黄静死因是肺梗死引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至于其身体上的伤痕,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作者注:可以理解为,黄静身上的伤痕是其死亡前或死亡后手指在身上抓挠或压迫所导致)。
第4次鉴定(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认为:前3次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要进一步检查。
第5次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相同,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
2003年12月22日,当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黄静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15万余元,同时就黄静的死因申请重新鉴定。姜某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第6次鉴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某的轻微暴力行为促发其死亡。
至此,黄静死亡一案有了权威的鉴定结论:死因有了,似乎和姜某有关,但似乎又和其自身疾病有关。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姜某是否构成犯罪?
二、法院判决男方无罪,女方身上伤痕引起广泛讨论。
法律看问题很简单,就看姜某整个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如果触犯了刑法,就是犯罪,如果没触犯刑法,即便黄静的死姜某产生了一定作用,也不能以此判定姜某构成犯罪。姜某最可能触犯的就是强奸罪,我们分析下他构成强奸罪了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构成有1个关键点:发生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强奸罪也有3种不同形态:如果女方不同意,你继续实施了强奸行为,那就构成了强奸既遂;如果女方不同意,你继续实施,但是因为女方的反抗未能实施,则构成强奸未遂;如果你本来可以完成强奸行为,但是过程中你良心发现自己停止了,则属于强奸中止。
本案中,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姜某的理由,即是涉嫌强奸罪(犯罪中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姜某有过与黄静发生关系的意图,但在黄静拒绝后,姜某并没有继续强迫女方,虽然其有过用双手扳女方双臂的行为,但最终放弃(该情节可由女方死亡医学鉴定显示女方未发生过关系加以佐证)。据此可以判断,姜某并未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
那姜某所进行的其它行为是否得到黄静允许了呢?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静曾与姜某一同赴海南、长沙等地旅游,并同宿一室,相关证人证明二人关系较好,另外结合姜某自述之前与女方有过类似行为,亦无法断定,姜某的该行为违背了女方意愿。
最终,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刑事责任:姜某与女方系恋人关系,当天姜某提出和女方发生关系时,女方拒绝,而后姜某尊重女方意愿,采取了其他特殊行为,该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并未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关于民事责任:最高法医学鉴定表明,女方是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某的其他行为促发死亡。可知,男方的行为是导致女方死亡的诱发因素,如果没有男方的行为,则女方不会死亡,但如果仅有男方的行为,女方不存在病理基础改变,则女方不会死亡。可见,男方的行为和女方的病理基础改变,共同导致了女方的死亡,因此男方对女方的死亡要负50%的民事责任。
2006年6月30日,当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无罪,但需赔偿女方父母经济损失57399.5元。
2007年12月8日,黄静死亡后4年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某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庭上的姜某
三、关于该案的一些疑点解析。
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是因为有几大疑点引起了黄静父母和广大网友的疑惑:
1、据黄静父母所述,黄静遗体上有多处伤痕。
根据判决书,该情况属实,实际情况是,黄静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但该伤痕不能造成她的死亡,而据姜某所述其有过掰女方双臂的行为,符合鉴定。至于其他所谓“伤痕”,主要是人死亡后静脉血液沉积导致的尸斑,这个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是伤痕。最重要的是,医学鉴定表明,黄静的身体上没有致命性的伤痕,黄静也没有窒息征象,这就排除了是姜某直接杀害女方的可能性。
2、黄静男友姜某一些令人疑惑的行为。
(1)当天晚上,姜某在发现黄静出现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等不正常表现后,仅仅是问了一句“哪里不舒服”,而且在未得到黄静回应的情况下,就又继续睡了。据姜某朋友证实,姜某早上8点给其打电话咨询:人口吐白沫、四肢抽搐没事吧?说明其当时是知道黄静存在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的问题的。这不符合热恋中的情侣间的正常反应。
(2)姜某早上6点离开黄静宿舍,然后一个小时后就又返回,返回原因是黄静电话打不通。其离开宿舍时,是否查看过黄静的状态?
(3)姜某作为黄静的恋人,早上返回黄静宿舍叫门无人应答后,自己不破门而入,而是将该情况告知了校长,其该举动似乎是在特异避嫌。教师冯某回忆道,当时到达黄静宿舍发现黄静已经死亡,整个过程中姜某神情异常的镇定,仿佛此刻躺在床上死亡的并不是自己朝夕相伴的女友,没有上前查看更没有报警,只是瞥了一眼便坐到安全通道楼梯口去了。
以上种种现象综合到一起,让人不得不怀疑姜某。
再怎么说,黄静都是因姜某而死,难道姜某真的不用负责么?这是当年身为高三学生的我的最大疑问,不管黄静的死因是什么,都是因为姜某的行为所导致的,这种情况姜某竟然不用坐牢,我无法接受,我的同学们也都无法接受。现在在看,尽管情感上让然无法接受,但理性上我可以接受。
判断一个人要不要坐牢,不是从情感上判断他有没有错,而是看他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在黄静案中,尽管姜某有一些反常行为,但是综合鉴定结果,没有证据表明姜某有强迫黄静发生关系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姜某存在杀害黄静的行为,尽管他的一些行为诱发了黄静的死,但这种特殊行为是得到了黄静允许的,因此不属于犯罪行为。
本案中最大的疑点,是姜某作为黄静的恋人,在和黄静同处一室期间,当黄静出现口吐白沫、四肢抽搐时,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其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要想从这个角度定姜某的罪,很重要的一点是其放任结果发生,可姜某打不通电话后,及时采取了救助行为。法院只能判决姜某无罪。
如果说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情侣之间要彼此互相尊重,不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更重要的是,在日常相处中,一旦发现对方身体有不对劲儿的表现,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提供帮助或就医。
最后问大家个问题,关于湖南黄静案,你是否关注过?你认为应该判姜某有罪么?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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