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都有其来源,似乎万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也就是说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那么法从何而来?前文已经提到了法的起源及法的本质,详见前文法是怎样诞生的?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法律吗?法的本质是什么?且看西方关于法的本质之解释?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在中外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词有多种含义,如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文件渊源等。
源头
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
指的是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得以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什么意思呢,用咱们常听到的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吗)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什么叫做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呢?
打个比方,法律是面粉,这个表现形式呢,就是加个蛋、烙个饼;或者加点水、坐面条等等,所以啊,可以搞出许多花样、款式来。
大饼
这些款式呢,就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某一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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