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申明亭(僎怎么读)

导言

对于民众的教化,明太祖在充分注意以吏为师,即政府的教化功能之外,特别关注“民自为师”,即家族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教化功能,即利用家族、家庭及其他社会组织,以补充国家权力的局限和空白,以达到国家权力延伸的极大化。“民自为师”的重要措施,是在各地建起申明、旌善二亭,并恢复传统的乡饮酒礼。

申明亭、旌善亭,明朝“民自为教”的基本手段

申明亭始建于洪武五年二月,完全是明太祖自己的主张。《明太祖实录》载:“上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从这段材料的记载来看,申明亭所“榜”列的,应该是“不知禁令”而“误”犯过失的乡民。但由于纤细皆书,遂书不胜书。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申明亭

十年后,明太祖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指责:“天下郡邑申明亭,本以书记犯罪者姓名,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使有所警戒。今有司概以百姓杂犯小罪书之,使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实际上是对十年前自己所定的申明亭的功能进行修正,由榜书“误犯刑宪”者改为榜书“犯罪”即被政府处以刑罚者。于是礼部议上,此后必犯有“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罪)者”,方书写于申明亭,其余“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均不书写。申明亭于是失去了其初始的意义,其所惩之“恶”已经不是过失的恶,而是故意的恶,是对国家法律审判的宣传而类似于“布告”。而其教化的防微杜渐作用也转化为对犯罪警示作用。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申明亭

当然,强调的仍然是教化问题,所以对于“伤风化”者处置更为严惩。礼部同时要求,凡有私毁亭舍所悬的法令榜文等及涂抹姓名者,都由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依法处置。《大明律》更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可见明廷对申明亭的重视。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旌善亭

旌善亭始建的时间应该稍晚于申明亭,记载始见于洪武十八年三月:“命礼部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揭于其乡之旌善亭。刑部录内外诸司官之犯法罪状明著者,揭于申明亭,以示劝戒。”但旌善亭之建,当在此之前。

关于申明亭和旌善亭,顾炎武《日知录》载:

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景泰四年诏书犹曰:“民有怠惰不务生理者,许里老依《教民榜例》惩治。”天顺八年三月,诏军民之家有为盗贼,曾经问断不改者,有司即大书“盗贼之家”四字于其门,能改过者许里老亲邻,人相保管,方与除之。

民为善者,在旌善亭张榜表彰其善;为恶而犯罪者,则在申明亭张榜公布其恶、揭示其所犯罪的由来,以此来激励人们从善戒恶。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仪门

从各种记载来看,当时全国各县乡似乎大多建立了申明、旌善二亭,但至嘉靖年间,有相当多的申明亭、旌善亭已不复存在或改作它用。王鏊作《姑苏志》,记府衙厩门之外,东为旌善亭,西为申明亭,而且特别注明:“二亭俱洪武中建”。康海作《武功志》,记该县申明亭在“县门外”,并特别注明:“与旌善亭同处”。二志皆作于正德时,说明至少在当时部分府城、县城的申明亭、旌善亭还是完好的。其所在地,一般在府衙、县衙前,酷似“告示”亭。如南直青阳县、山西定襄县的旌善亭都在“县衙门外”,浙江钱塘县、会稽县的旌善亭、申明亭则在县衙“仪门外”。

由此可见,康海说武功县申明、旌善亭在“县门外”的“县”当是县衙而非县城。另外,虽然申明亭之建早于旌善亭,但其后发挥作用更多的应该是旌善亭,凡当地乡绅、商人有所贡献,以及在危难中出现“烈女”、“义士”等,多在旌善亭张榜表彰。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叶春及在给抚按的一份公文中详细叙述了福建惠安县城从洪武至隆庆间申明、旌善二亭置毁的始末:

本县旌善、申明亭被侵没盖四十年余矣。往有司答宪纲,谬云见在善恶,备载章章也,职览羞之。窃叹天下饰空文以相谩者,大率类此。故于宪纲,据事而书,本条之下,明标侵没未复之状,不敢谩也。考之邑志,遍问父老子弟,申明亭初建名贤坊中,旌善亭在登龙坊。嘉靖三年,知县万夔辟居民吴伯厚宅,广儒学门,而以申明亭易之。于是为吴伯厚宅,今为黄孟和宅。云旌善亭者,当时不穷,故莫得而问也。万知县既以申明亭广学门,乃并旌善亭改建龙津桥北,盖龙津庵外当市地也。嘉靖八年,有谢敏者请于莫知县而有之,自言纳官银一十二两。至三十七年以卖徐淑卿,其价五十两。余验敏所执县帖,以后为前、以彼抵此,豪强兼并,……可痛也。职为政务,举祖宗之旧,所辖二十八都,已除淫祠建亭,独附郭不备,何以示彰瘅而成教化哉。龙津故址近市湫隘,请如晋江县,建于仪门左右,以县赎成之。谢敏得利久,价又倍本,宜追论。但今窿然一窭人耳。乞免徐淑卿岁得租银五两,凡十四年,价足偿矣。宜归于学,以赡贫生。

从这段文字看,惠安县城内确实建有申明、旌善二亭,一在名贤坊,一在登龙坊。申明亭嘉靖八年之前一直存在,只是在嘉靖三年发生了一次变故。而旌善亭则不知废于何时,“莫得而问”。嘉靖三年,知县万夔在置换申明亭时,一并重建二亭。但嘉靖八年,知县莫某却以十二两银子的价钱卖给了“谢敏”;三十年后,谢敏以五十两的价钱转卖徐淑卿。三十年的经营所得不算,仅房价谢敏就赚了三十八两,所以叶春及说“谢敏得利久,价又倍本,宜追论。”从嘉靖三十七年后至隆庆时的十四年中,徐淑卿出租所得每年五两,共获租银七十两,所以叶春及说“价足偿矣”。

这里暂不考索到底莫姓知县得了谢敏多少好处费,也不考察嘉靖八年至三十七年间惠安县房价的上涨情况,仅从莫知县收十二两“官银”便将申明、旌善二亭的产权让谢敏“有之”,而叶知县因为谢敏“得利久”且卖价倍于买价即主张“追论”、并将已归徐淑卿所有的申明、旌善二亭收“归于学”,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时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官员与普通县民之间的关系。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福州的龙津庵

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的情况下,叶春及通过国家权力收回了“龙津庵”外的二亭产权,同时通过其他商业运作在县衙的仪门之外重建申明、旌善亭。在此之前,则重建或新建了本县二十八个都的申明旌善亭。从万知县置换土地,到莫知县出让产权,再到叶春及收回产权并重建二亭,也可以看出,至明代中后期,作为教化象征的申明、旌善亭,其存其亡,完全取决于府、州、县长官个人的作用。而明太祖对民众进行教化以加强国家对民众控制的愿望,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府、州、县官的个人信念和办事能力。

乡饮酒礼,传统的教化活动,也是等级制度和国家权力在基层的体现方式

古之乡学,三年业成,考其德艺,以其贤者能者荐于朝,临行之时,由乡大夫为主人,设宴饯行,饮酒酬酢,皆有仪式,这套仪式就叫“乡饮酒礼”。《仪礼》有《乡饮酒礼》篇,记载乡饮酒的仪式。与乡饮酒礼相似的仪式还有“宾兴”,见于《周礼·地官》。后来,人们将地方官设宴为应举之士饯行称为“宾兴”,乡饮酒礼则专指地方燕会的仪式。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明会典》卷79《乡饮酒礼》

《明会典》说:“洪武初,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仪式,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即将前代“岁时燕会、敦叙长幼之节”的乡饮酒礼的方式,注入新的内容,与“习礼读律、申明朝廷之法”的教化功能结合起来。明代“乡饮酒礼”始定于洪武五年四月,《明太祖实录》载:

洪武五年四月戊戌,诏天下举行乡饮酒礼。上以海内晏安,思化民俗,以复于古,乃诏有司举行乡饮。于是礼部奏取仪礼及唐宋之制,又采周官属民读法之旨,参定其仪: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于学校。在外行省所属府州县,亦皆取法于京师。其民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序齿坐。每季行之于里中。大率皆本于正齿位之说。而宾兴贤能、春秋习射,亦可通行焉。所用酒肴,毋致奢靡。若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其武职衙门,在内各卫亲军指挥使司及指挥使司,凡镇守军官,每月朔日亦以大都督府所编戒谕书,率僚佐读之。如此则众皆知所警而不犯法矣。制曰:可。

根据这一规定,乡饮酒礼并非仅仅行之于“乡”,而且还行之于京师内外文武各衙门。所不同的是,各衙门举行的饮酒礼每年春冬各一次,由主管官员行于学校;里社举行的饮酒礼则一年四次,每季一次,后来也一年两次,春秋行于里中。又,各衙门饮酒礼的物品和费用由官府开销,而里社饮酒礼的物品和费用则由各家共同承担。但读律令、读戒谕则是共同的。由此可见,“饮酒”只是形式,习礼读律即明确等级制度、强化等级观念、宣讲国家法律、强化国家权力才是实质。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洪武十八年,颁《大诰》七十四篇于天下,其第五十八篇为“乡饮酒礼”,对乡饮酒礼的具体细节作了详尽规定,并特别其强调了“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的功能:

朕本不才,不过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所以乡饮酒礼,叙长幼,谕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年高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主者罪以违制。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的不虚示。……吾今特申明之,从者昌,否者亡。

从洪武十六年所颁布的图式和条例看,乡饮酒礼仪式的繁琐甚至不让朝廷的经筵。府、州、县的乡饮酒礼暂且不说,即以里社为例,略而言之:

每年春秋社祭,会饮毕,行乡饮酒礼。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年最长者为正宾

乡饮酒礼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内供办。可见是以明代在乡坊中所推行的里甲制的“里”为基本单位。百家之内,除乞丐外,其余只要是年老者,即使赤贫,亦须上坐;年少者虽至富,也必序齿下坐,不许掺越,违者以违制论。其有过犯之人,虽年长财富,也得坐于众宾席之末,听讲律,受戒谕。行礼均由里长主席,推年龄最高且有德者一人为“宾”,其次一人为“介”,其余各依年齿序坐。如有乡人为官致仕者,则请以为“僎”。择通文学者一人为“扬觯”,一人为“读律”,二人为“赞礼”。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僎”,乡饮酒礼时辅佐主人的人

行礼的前一天,主席者亲往宾家相请,止于门。“宾”出大门迎接,迎入家中。相见毕,主稍前致词:“某日行乡饮酒礼,吾子年高德劭,敢请为宾。”宾必须推辞说:“某固陋,恐辱命,敢辞。”主再请:“询诸众,莫吾子贤,敢固请。”宾谢道:“夫子中命之,某不敢辞。”主再拜,宾答拜。请过“宾”,再用同样的礼节请“介”。

行礼之日清晨,宾、介及众宾皆至里中门外,主出迎,西向揖,宾东向答揖。主先入门而右,宾入门而左。至阶,主揖宾,宾揖主,主先从东阶上,宾从西阶上,至中堂,主西向立,宾东向立。赞礼唱“拜兴”,主宾皆两拜。主请众宾各就位。宾席在堂中稍西,南向;主席在堂东南,西向;众宾六十以上者,席于堂中上两席,东西相向;如宾众过多,则年较少者席于堂下。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扬觯之觯

众人就坐后,赞礼唱“扬觯”,扬觯者举觯酌酒,诣中堂北向而立。赞礼又唱“在坐皆起”,宾主以下,皆起拱立。扬觯者乃扬觯而扬言曰:“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言毕,赞礼唱“揖”,扬觯者揖,主宾以下皆揖。扬觯者遂将酒饮讫,众人也饮讫。扬觯者复揖,众人皆揖。落座。

此后是读律、读申明戒谕,仪式和“扬觯”相同。最后是饮五巡或七巡。食毕,撤案。赞礼唱礼毕,主先行而西向立,赞礼引宾以下东向立,赞“拜、兴”,于是主宾皆拜、兴,两拜之后,主送宾于门外,东西相揖。各退。

第二日,宾、介及众宾均至主家拜谢乡饮之赐。主出门外拜,谓“辱屈昨日之来”。

至此,乡饮酒礼结束。

明代申明亭、旌善亭及乡饮酒礼,国家权力的极大化延伸

明朝人的生活

这套繁文缛节如今在戏剧中也难得一见,即在当日,也未必演习得如此规矩。表面上看,乡饮酒礼除了一系列仪式外,并无实际意义。但一切制度都离不开仪式,所有的权力也都在仪式中实现,只是仪式有繁有简、场面有大有小而已。

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提倡行乡饮酒礼,不断提醒人们注意长幼之序、尊卑之礼,灌输“为臣尽忠、为子尽孝”的思想,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

结语

政府强调的是长幼之序、尊卑之礼,当二者之间发生矛盾时,长幼之序又让位于尊卑之礼。《周礼》有言:“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苏州太仓籍著名学者陆容以江西安福籍大学士彭时在家乡受到礼遇特别强调这一点:

乡党莫如齿,此先儒之论也。然礼亦有“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之文。今学校老生,凡遇仕而返乡者,辄以齿自居,略无贵贵之义。彼为命士大夫者,又皆避嫌之厚,不以自明。于是先王之礼,遂成偏废而不明……闻安福彭文宪公(时)省亲还家,族党以三命不齿于族致隆于公。公不敢当,乃受异席。盖其族党,多读书知礼之士故耳。

这个事例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社会等级的“尊卑”比血缘关系的“长幼”更为重要,更受政府的重视,也就是说,家族权力、社会权力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原创文章,作者:DSDGQ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35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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