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德沃金)

罗纳德·德沃金(1931.12-2013.2)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最为重要、最有影响的法哲学家及宪法学家。1968年,36岁的德沃金就接替了哈特教授的职位,成为西方世界地位显赫的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而后奠定了他在西方法律学界无人撼动的地位。

德沃金是一位自由主义学者,他强力主张法律应该建立在道德融贯性基础上。德沃金的法学观可概括为权利论法学或权利和原则法学、自由主义学、道德和政治法学,价值论法学。如果把德沃金的学说称之为一种整体性法学,也许能更为准确地体现其法律思想的本质。德沃金毕生致力于促进法律的权利、平等、正义或者法律与道德的融合研究,用昔日“论敌”哈特的话讲,德沃金的理论标志着一个新的法理学时代的开始。

德沃金一生最重要的著作共有十五本,其中《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刺猬的正义》三本书最为著名。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一、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1.什么是整体性?从实质内容看,整体性是指一个与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政治道德”原则或“独特的政治思想”;从外在形式看,整体性表现为政治、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统一。

2.整体性包括两个原则。一是立法上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立法者设法使整个法律在道德方面取得一致,即“努力保护每个人的道德和政治权利,以便公共标准能够表达正义和公平的一致性观念和做法”;二是司法上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每个法官在判案时尽可能地使法律与道德趋于一致。

二战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的斗争和趋同过程中,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理论,远胜于各种具有“综合性”法学倾向的诸流派。进而言之,他的整体性法学理论范式的贡献在于,试图把价值、规范、事实三大法律因素协调起来,这是解决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的一种伟大尝试。

二、法律的灵魂:权利

“权利论”是整体性法律的灵魂所在,权利,准确地说是,个人权利是整体性法律的内在和奋斗目标。德沃金主张个人权利不仅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是指道德上的权利。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一)以“平等”概念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是德沃金“权理论”的理论基础。

第一,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对20世纪60年代复杂动荡的美国社会状况反思的结果。当时的美国被称为“造反的时代”,以黑人民权运动为先导,校园民主运动、反对越南战争运动、女权运动、环保运动、嬉皮士反主流运动等汇聚称为汹涌澎湃的社会抗议浪潮,西方的法律传统陷入深深的危机。德沃金提出的“权利论”目的正是为了捍卫“自由主义”的传统,“恢复自由主义的地位,重新唤醒人们对自由主义的热情和信任”。

第二,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对英美国家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的批判之中形成的。针对两种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排斥,德沃金指出“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的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

第三,德沃金选择了“平等”作为其“权利论”的基石。他认为较之自由,平等是更根本的价值追求。平等是目的,是自由主义的原动力,而自由作为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时才有意义,捍卫自由主义就是捍卫平等。

(二)“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是德沃金“权理论”的核心内容。

每个公民都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也就是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论他们关于优越或者美好的生活的看法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应当是平等的,政府不能以他们的地位的高低和财产的多寡来划分等级,也不能以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来区分高下。

(三)“认真看待权利”是德沃金“权利论”的关键。

权利分为“潜在的权利”和“制度的权利”。潜在的权利是人们保留的一些要求,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它们并未被制度承认,因此不受特定制度的保护。而制度的权利是被制度加以保护的权利,只有制度的权利既为公民实际拥有,也为特定制度或政府保护,这些权利恰恰是个人要求和社会需求的汇合点。政府是制度的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政府必须认真看待权利。

要做到认真看待权利,有两个基本信念:一是人类的尊严;二是关于政治上的平等。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三、法律的构成形式:规则、原则和政策

德沃金认为,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有机统一就是整体性法律的形式。他强调,其一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司法中的原则优于政策。德沃金之所以把原则和政策纳入法律的范畴,其目的在于使“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由理想转变为现实的法律制度,并以此来改造或替代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及功利主义的法学。

四、法律的方法:建设性解释

(一)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德沃金曾说“法律帝国并非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们应以阐释其他法官判断什么是法律的实践确实什么是法律。

(二)“建设性阐释”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根本属性。德沃金指出,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性的精神,旨在是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未来的最佳道路。建设性的特点在于:它不在以作者为中心,而十分突出解释目的、解释者和文本之间的双向良性互动;它并非完全受制于解释者的主观价值或道德判断,而是更受到法律的整体性制约与限制,追求法律文本和解释者的相互交融。

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综上,德沃金把法律当做一项道德性的事业,他最大的贡献在于维护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及其道德信念。但是,世上没有绝对完美的理论,正如波斯纳所言,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解释的公式,没有什么解释的方法。换言之,德沃金并没有一把解决法律和道德两难的万能钥匙。因为,由于解释的不确定性,法律被界定得越宽,法治就越不确定。

原创文章,作者:FKHTAK,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38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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