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被告人)

4月14日,嘉兴中院对被告人刁建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刁建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刁建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被告人刁建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刁建峰与被害人李某某结识,后二人同居,于2016年育有一子,直至2020年9月登记结婚。

因感情问题,二人时有纠纷。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从河南夏邑家中出走,被告人刁建峰寻找李某某未果。2021年2月11日,被告人刁建峰得知李某某在海宁市长安镇某男装店上班,遂携带折叠刀驾车前往寻找。

2021年2月12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刁建峰至店内欲带走李某某。刁、李二人至店外时,遇到闻讯赶来的隔壁店主魏某某,李某某立即躲至魏某某身后向其求救,刁建峰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魏某某,致魏某某受伤,并绕过魏某某对摔倒在地的李某某猛刺多刀,魏某某上前阻拦未果。在李某某被刺昏迷后,被告人刁建峰继续持刀猛刺李某某,并伴有脚踢、飞刀等行为,最终致李某某死亡。

死刑!被告人刁建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受到单刃锐器捅刺,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魏某某系受到外力作用,造成左桡动脉及静脉断裂,左臂多处肌肉及肌腱断裂、左桡神经浅支断裂、左前臂外侧皮神经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建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刁建峰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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