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渔网捞了30条参子鱼,结局:三人刑拘!
自去年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始,武汉市东西湖区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工作,全面落实执法监管,坚持重拳出击。该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巡、联查联打、联治”行动,依法打击渔业非法捕捞,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近日,东西湖径河街道办事处的禁捕人员在巡查时,却发现三人非法捕捞,他们的结果可想而知。

近日,径河街道办事处禁捕工作巡查人员在府河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府河水域使用撒网捕鱼。立即联系上径河派出所,派出所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辖区府河大堤12段+300米处,将张某祥、曾某、朱某业3人带渔具和捕获的渔货带回所内调查。

随后,经东西湖区渔政部门鉴定,渔网网目尺寸分别为28.03毫米和21.27毫米,属于捕捞禁用渔具,查获非法捕捞参子鱼(白条鱼)30余条。取证之后,执法人员对收缴的鱼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非法捕捞的3人在禁渔区域、禁渔时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将三人刑拘,但鉴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着教育本人,警示大众的原则,依法为3人办理取保候审。
据东西湖区渔政部门通报,此案为东西湖区成功打击长江禁捕违法犯罪行动首案。
捕了一两虾,获刑两个月!
休渔禁渔制度是一项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让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间实施非法捕捞。
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因采用地笼网捕鱼、农药毒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今年初,在广告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万箐,闲谈中偶然听说可以通过在高邮湖内放置地笼网的方式捕鱼虾吃,只要放置的数量不多,就不会出事,要是放点药,“效果”会更好。

▲ 作案工具地笼网
4月14日,明知高邮湖处于禁渔期的万箐买了3条地笼网,趁着夜色将地笼网放入高邮湖中。

▲ 作案工具溴氰菊
隔了两天收网时,发现只捕获了50克左右的小虾,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虫剩余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称的“敌杀死”。

4月18日凌晨,万箐在上述放置地笼网的位置用“敌杀死”试效果时,被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箐在禁渔期使用俗称“绝户网”的地笼网实施非法捕捞的同时,变本加厉,又采取投放农药的方式实施毒鱼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其行为不仅给高宝邵伯湖的水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和威胁,还有可能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十分明显,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使用农药剂量不大、渔获物不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地笼网和“溴氰菊酯”农药瓶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毒鱼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不仅会对所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还可能随着水流扩散,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
即便部分鱼类侥幸未死,有毒物质也会对其生长发育、种群繁衍产生损害,部分毒物甚至会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最终反应在人类等食用者身上,对健康造成影响。
此外,有毒物质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
你知道在禁渔期捕鱼捕虾是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切勿因一时贪欲
心存侥幸
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搜狐、极目新闻、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原创文章,作者:SEKZOX,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99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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