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利用AI断案?
人们眼中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探求现代社会法律规则的结构,其实就是一个数字化的过程。也就是判断“是”和“非”,“黑”与“白”的过程,特别是刑法,这对立的两极是水火不相容的。
很多法院一直在倡导“要件审判”,这实际上可以简单理解为您面前有一排显示灯(要件),所有的灯都点亮的话(要件满足),就是“有罪”;如果其中一盏灯没亮起(要件不满足),那就应该驳回起诉,或宣告无罪。最高法不断通过充实司法解释来消除法律语言的暧昧性,让点灯的条件更容易判断,就是为了让法律规则能尽可能简单明确地得到正确实施,做到“同案同判”,体现公正。
有一种论调甚至认为,今后可以通过AI和大数据来断案,案例数据和法条是铁面无私的,所以案件审理去除了“人为”的因素,反而可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为什么会觉得人(法官)审判反而倒不如用AI来审呢?也许其中一个原因是,作为被审判者的当事人,在感情上难于与法官沟通,审判文书冷峻枯燥,他们在受到处罚和刑罚的时候只能体会到“铁面”和“冷酷无情”(当然这也是法的警示作用),认识不到司法和社会对其的挽救和温情,这种情况下对于其真正认罪伏法,洗心革面是有障碍的。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以下介绍几个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司法审判中的案例,希望这些作为他山之玉,能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得到借鉴。
关于“训诫”在我们的民诉法和刑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一般并不受重视。训诫可以理解为对一些轻微违法的批评教育,训诫不是单独的刑罚种类,所以训诫不会写入判决书。但是一个高素质法官队伍所进行的训诫,会让人回味感动,非常有利于社会整体的法治教育。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法官是如何进行训诫的。
法官发自内心的训诫
训诫一 你现在就把孩子抱起来,看着自己孩子的脸,向他发誓:爸爸不会再吸毒了!
1996年夏天,在毒品犯罪的法庭审理中,釧路地方法院渡边法官注意到,被告人总是不停地侧眼关注旁听席里的妻子和她怀抱里刚满6个月的长子婴儿。渡边法官的直觉是,被告现在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孩子。于是叫渡边法官叫书记员把被告人的妻子和怀抱中的孩子从旁听席叫入法庭。此时孩子已经开始哭闹,被告妻子起身站在旁听席的走道上哄孩子,被告妻子看着孩子,自己也开始哭泣。
“请到前面来。”渡边对被告妻子做出指示。他让抱着孩子的女人站到了被告身旁,被告此时被关押已经一个多月没见到自己的孩子了,也许是看到襁褓中的孩子又长大了一圈,看到妻子的满眼泪水,被告人也开始泪崩,僵在了原地。
虽然法官有诉讼指挥权,可以让被告与作为证人的亲属进行对话,但是庭审中这种处理是很少见的。渡边法官对被告发出指令,“你现在就把孩子抱起来,看着自己孩子的脸,向他发誓爸爸不会再吸毒了。”
训诫二 本案所裁判的不仅是被告人,同时也在追问介护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所应有的行政方式。发生这样的事件,行政单位有必要深思该如何去对应和改善。
以上是东尾龙一主审法官在京都地方法院2006年发生的一起杀人罪的判决宣判之后的发言。
此案的案情如下:
被告与母亲一起自杀,自己没有死,被检方以杀人罪(日本刑法“同意杀人罪”)起诉。
案发前,被告与父母三人同住在京都市内一个简陋的木造建筑中。父亲死后,母亲出现了老年痴呆症,白天请家政服务员来家里帮忙,被告自己一边工作一边照顾母亲。但母亲的症状渐渐加重,被告不得已只能过日夜颠倒的生活,最后只能辞了工作照顾母亲。
为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告去了政府社保部门,因为刚离职还有失业保险,地方政府每年的保障预算很有限,而且京都市存在很多骗取福利保障的情况,社保部门就照章办事能推就推,最后扔给被告一句话“赶快去找工作啊!” 对被告的请求,京都的社会保障部门甚至连失业保险期过后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提醒和告知都没有,采取了非常冰冷的处理方式。
就这样,家里坐吃山空,最后房租和护理费也支付不起了,被告想起了父亲去世时跟他说的话,“别向人借钱,也别给人添麻烦。”事发当天,他推着坐在轮椅上的母亲在京都的街头散步,来到了桂川河边,他对母亲说,“妈,我们活不下去了,对不起了妈。”就和母亲决定推着母亲一起下河自杀。
在法庭上,被告看着自己的双手说,“我的手为了杀妈妈的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中,对这些情节甚至有“令人哀切,值得同情”的陈述。
渡边法官最后的判决书中认为,“在介护过程当中,儿子的已经尽到了自我献身和应有的义务,母亲对此没有怨恨”,并最终做出了缓刑的有罪判决。
训诫三 孩子渴求得到家人的亲情和温暖,但却天天受到家人的虐待,他每天是以怎样的心情在度日?是以什么感觉拉下了自己的人生之幕?真希望孩子这短暂的一生里留下的不只是悲伤。
2001年11月日本千叶地方法院小池洋吉法官在一个儿童被虐待致死案件做出判决后,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被告们处以5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后,发出以上的由自法官内心的训诫。
本案被害人是一个3岁零10个月大的男孩儿,遭受了继母、祖父、祖母和曾祖父的虐待。
曾祖父因为大家外出,自己要照顾男孩儿不得不留在家里照看,就气不打一处来,拿孩子撒气,把男孩抱起来,脸往晾衣杆上撞。祖母用皮带把孩子绑在柱子上,继母用手扇孩子的头,孩子倒地时头撞在了暖气上,祖父用拳头也多次殴打孩子的头,男孩儿在遭受这些虐待6天后死亡。而在孩子生命渐渐垂危时,孩子父亲也漫不经心,放任不管,虽被以遗弃罪逮捕,但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在写起诉书时,写到这些罪行感到了令人发指。尽管孩子与这些被告人没有实际的血缘关系,为什么这些长辈们能对一个不到4岁的孩子下这样的狠手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究其原因是因为继母怀孕时,孩子淘气骑到了继母的肚子上,因此导致继母住院。小池法官认为,被害人小男孩儿的这种举动,实际上出于是担心妈妈被即将出生的妹妹夺走,是一种“返归婴儿”的正常心理表现。
上文的法官们都选择了在宣判后,以自己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训诫。而训诫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并没有强制力。在我国,刑事案件宣判之后法官是否可以进行训诫,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但笔者认为,在法庭冷彻的质证和判决理由的法言法语之外,这种源自于法官对案件的切身感受,这种用普通人的语言和价值观来进行的“说教”不是多余的,除了“本院认为……”的格式行文之外,更多的人们也想听到法官作为个体对当事人和社会所释放的警示和建言和善意,这种“说教”拉进了我们与高高在上的司法的距离,也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能让更多的人不仅口服,还能心服我们的审判,能让更多的人去关注我们的审判;同时,在体现法律的价值追求,在利用司法判决对普通人进行教育、解释方面有着很大的辅助作用。在将来的某一天,希望我们的法庭也能发出这样基于情理的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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