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柜概不负责(离柜概不负责)

在很多办理银行现金业务的窗口,都会有一个十分显眼的牌子“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近日网传山东济南,一位71岁的老人去柜台取钱,结果被分流到了ATM机上操作,结果取出来8张练功券!大爷找银行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离柜概不负责!”那到底是谁来负责?

银行失误造成多给客户钱的消息时常出现,结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客户被告,还钱;一种是客户自觉归还,表扬。银行的失误成了对客户自觉性的考验。同时,我们发现,像“客户发现银行少给钱,银行自觉归还”的消息却少之又少,当然,银行也有因此被起诉的,但客户真的能拿出证据证明这是银行的错吗?如果客户无法自证,而银行总有“常理”可依,那么承担风险的总会是客户。

那么今天我们也来谈一谈这个“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

“离柜概不负责!”那到底是谁来负责?

究竟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

储户在银行取款的过程,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此时银行的义务是准确无误地把钱款交付给储户,即是履行义务,也是提供服务。此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个平等的关系。

但是,该警示牌是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商家预先设置的,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思,实际上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在法律性质上,“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所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均⽆效。

为什么银行少给钱客户打官司也很难赢呢?

问题在于举证:消费者一方难以证明其款项的短缺与经营者未充分付款的关联性,由于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因此可能需要承担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说主张难以忘怀被认定,通俗的讲,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银行少给了钱。

银行少给储户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银行在多给了储户钱款时,因为多给的这一部分钱本身就不是储户的,因此储户没有享有这些钱款的正当理由。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少给储户钱,银行构成不当得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储户在银行取款,如果银行失误,少支付给储户款项,此种情况下,由于银行向其付款是因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按储户的要求提供款项的行为属于未依约履行的违约行为,并非银行一方不当得利。这个时候储户只能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听上去很不公平!但是在法律上,二者的关系的确如此。

“离柜概不负责!”那到底是谁来负责?

小能认为,为什么大多数人对这种银行的这种“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感到抵触,其根本原因是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单位,这种牌子给人一种冷冰冰的、推卸责任的感觉。其正常的用意旨在提醒储户即时核对领取的现金,进而减少双方的麻烦。如果此时此时,牌子上写的是“温馨提示”而不是“离柜概不负责”相信绝大多数人的体验会更好一些。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银行作为为储户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没有从骨子里认识到自己是提供服务的一方,而还是把自己摆在高高在上的位置。

当然,随着移动网络支付的普及,现金的存取业务相对较小,但是不管什么时候,银行依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永远高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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