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的内容大致包括:1.政治国家公序;2.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3.他人人格尊严;4.家庭道德关系准则;5.其他公序良俗。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十种 :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道德行为类型;
4.侥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 。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就形成了系统性的公序良俗。
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其次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在具体的案件中,就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当事人、律师、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固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但判断公序良俗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这是由于在当事人不申请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主动认定公序良俗的存在以及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就有可能使自己沦为执行当事人的不法意图的工具。既然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是在司法过程中才会出现的问题,且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判断什么是公序良俗的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也即只有法院才是判断公序良俗的主体。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判断?
法官在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 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则法律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不结婚之约定、负担杀人等犯罪行为义务之约定、私通之约定、赌博行为等。即使目的或动机善良,不具有违法性,但法律行为内容违法或具有反社会性,法律行为即无效。一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因与金钱相结合,而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还有一种是,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但条件的违法性或反社会性,可能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于条件成就时,履行该法律行为有助于增长反社会行为的危险,条件的违法性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最后,动机或目的具有违法性或反社会性,致使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说来,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在起因。目的是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的某种结果。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一般并不去考察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但当动机或目的与法律行为相结合,有助长反社会行为实现的具体危险时,法律行为也具有了反社会性。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动机就会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一切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在诉之法律时都被宣告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5条裁判规则 :
1.夫妻一方与他人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为无效——林春英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与他人无任何基于身份关系及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大额和持续赠与异性现金或其他财物的,可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0辑(总第104辑)
2.小区业主合理利用公共部分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吴昕诉华勇基、陆燕萍、无锡美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小区业主有权利合理利用公共部分,合理的标准包括:无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等因素。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在没有经业主共同决定,甚至未取得与争议绿地关系最紧密的业主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共绿地的,不属于合理利用。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77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以“婚外情”为基础的借贷协议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表面上为借贷,实际上系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婚外情”这一基础之上,不具有正当性,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4.涉及两近亲属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考虑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龚巧玲、陈金源诉陈余、朱文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济纠纷涉及两近亲属之间时,一般无法回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有不同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模糊性和口头化特征,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应当注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守。
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5.承租房屋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活动的,出租人可依约提前终止合同——郑西通、郭建辉诉张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租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租赁房屋时放任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法院可以公序良俗原则予以支持。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38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 (1)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法律中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的,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实现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原创文章,作者:EEDAVD,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eidanyezhu.com/a/12942.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