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方式及承租人业主公约适用情况
物业公司在跟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此时就需要业主方面依法行使权利进行维权。那么业主如何向物业维权?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而言有效吗?物业管理关系有什么特点?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业主如何向物业维权
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针对于法律途径而言,业主可以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付璐律师表示业主可以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有约束力吗
业主公约是对于小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付璐律师对此表示,业主公约对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全体业主都应该共同遵守。针对承租人而言虽然出租人是真正的业主,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付璐律师表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住房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付璐律师表示,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
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付璐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于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一般意义上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业主维权方式及承租人业主公约适用情况”的解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在有关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业主向物业维权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协商调解、进行诉讼等途径来进行,最直接的市级管理部门是房管局,往下县区级是住建局,再往下街道有物管中心,社区有专门负责物业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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