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失地农民

第一类就是纯粹靠农业劳作的农民,这类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就等于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上陷入困境。这部分失地农民是最需要养老保障的,第二类就是兼职土地劳作的农民,这类农民不仅仅从事农业生产还从事其他生产,这类农民的收入来源不是依靠农业生产,所以养老问题不大;第三类农民就是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却从来不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完全依靠其他非农业生产,这类农民养基本没有老问题。本文指的的失地农民主要指第一类。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主要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被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其养老金,以保证其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业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是为企业员工提供团体养老计划,解决企业员工的养老问题,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个人养老保险则是针对个人需求提供保障,相当于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个层次。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实施独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004年12月天津颁布的《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保险基金的构成、覆盖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水平、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等。其他各省虽然没有统一的政策与措施,但是,从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保险对象与统筹层次
大部分省市的文件都规定失地农民凡是年满16周岁,都纳入投保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统筹层次都是以县市为单位,同一省市不同的统筹地区的政策差异较大。从全国来说,普遍做法是分年龄段,釆取不同的投保方法:16岁以下,一次性货币补偿;16-40岁(男,45)以促进就业为主;男(45)40-60岁,作为养老保险的重点发展对象。由于投保的人群都趋于高龄化,所以在许多已经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地区,现在领取养老金人数的比例很高。有部分省市把所有16年满岁的失地农民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如江西上饶、上海、西安和天津等。
2.筹资机制与运行模式

现行的共通的筹资机制是指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政府缴纳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集体缴纳的资金是从征地赔偿款和村集体资金中扣除,个人缴纳部分资金主要从补助费用中支付。运行模式釆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政府缴纳部分进入社会统筹,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具体的出资比例各地也不同。
3.缴费方式与待遇水平

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规定一个固定缴费额,分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一次性缴清。待遇水平的确定,一般根据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或者当地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结合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综合考虑。村集体和政府根据个人选择的档次,相应地给予补助23%-30%。领取的养老金每月从220-300元不等。也有部分地区制定了养老金调节机制,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部分省份建立了风险准备金或者调节金制度,从国有土地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6%-20%不等,作为政府储备基金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二)纳入城镇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省市有北京、成都、南昌和银川。规定投保对象为“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岁以上。这是一个集五险一体的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为一体的制度。城镇保险的进入门监较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综合费率为低水平的基本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发挥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2010年7月江苏省江阴市,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轨,文件要求,从1949年以来,所有的年满16岁的失地农民,折算15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由于原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为了并轨,江阴市政府和镇政府共投入43亿资金,作为政府出资部分的补充。个人缴费部分最多8086元,但总体的待遇提高了四倍左右。
(三)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2015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修订后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多种用途。基本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交,由政府强制征缴,按规定交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列支。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 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2004年,按照山东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全部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缴纳费用基数是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15%,而且个人、村集体和政府的出资比为4:2:2。所以,保险费相对低,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自从在全国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来,有些省区逐步把失地农民纳入新农保。比如福建的厦门、湖北的赤壁市、宜都市、西塞山等。而且部分省区也支持同时享受新农保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五)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其中。当时浙江省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保障,设立专项基金,筹资方式是通过政府、村组织和个人三方按照3:3:4的出资比例共同分担,主要是对年龄达到55岁或60岁以上旳老人实施。
2015年浙江省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出台了新的要求:首先制定了与城镇低保标准相当待遇的缴费档次。今后市区被征地农民缴费和待遇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而调整。二是提高了原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对原参保人的各档待遇普遍提高了50元。三是放宽了转移渠道。市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投保商业保险

浙江义乌在全国首创了商业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村集体遵循市政府规定将补偿安置费的40%向保险公司投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当地的现实情况,为失地农民设计并推出了新险种“团体年金分红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基金,由公司运作并到期发放养老金。所缴纳旳保险费作为本金,归集体所有,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年满60岁(男)或者55岁(女)的失地农民支付养老金。保险公司保证2.5的收益和投资收益70%以上的红利。
三、当前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省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陆续颁布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是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我们也要重视起来,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以地方政策为主,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二)投保率低
(三)保障水平偏低,地区差异性大
(四)缺乏养老金调节机制
(五)保险基金筹集渠道不畅通,严重影响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四、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处理失地农民问题上,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有着很大的责任。在资金的筹集分配,财政拨款,养老金的监督和运营,最重要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应该起决定性作用。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设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基本要求。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以下几个要求 ,第一要确立失地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一切的前提,严格的限定失地农民的范围,依法确立参保人的条件。第二政府征地补偿金什么时候到位是关键。不能无限期的随便什么时候到位就什么时候到位。第三政府补偿金的数量怎样确定。是按照比例补偿,还是按失地的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农民可以有自己的选择,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的一个,补偿的数额应该统一。这些在一个省内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模式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为农民构建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农民的根本保障来源于土地,一旦丧失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收入来源。目前对我国失地农民而言有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家庭养老三种模式。农村地区,对于一般的农民而言,土地是家庭的主要生活的基础。但是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加快征地规模也越来越大,农民逐渐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没有了保障。因此我们应当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商业和家庭养老为辅,不能一下子就丢弃了传统的养老模式,我们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是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主,针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政府有能力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问题很容易解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们的收入低,征地后所得的补偿款也非常低,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容易解决。因此国家应该在此方面加大财政支出负责拨出专款,同时也要呼吁社会各界来援助贫困地区的失地农民。与此同时构建新型的商业保险模式十分必要。商业保险利用精算技术合理的估计农民的缴费概率和收益率,开发出多种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类型,针对不同的农民群体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三)加强政府职责,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设方面有着主导作用。由于我国农民保险意识淡薄,传统的养老模式根深蒂固,所以我们要加大对农民养老保险宣传和教育。加强政府职责1.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走进农村,有计划标的进行引导让失地农民了解养老保险,了解补偿政策,了解参加的好处;2.用有效的手段确保每一位失地农民都能够参加养老保险,而不是仅仅只是让中老年农民参加。3.提高政府的财政补贴。然而不管是政府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是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高农民们的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
(四)注重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所以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失地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还是非常的混乱,在资金的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坏账死账,大量的养老保障资金盲目的投放市场导致损失惨重,最重要的是现行的监督部门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第一步是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严惩监守自盗的现象;第二步我们要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监督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媒体公众的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督,公开养老保障资金的去向;第三步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功能,最大可能的避免暗箱操作,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保证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转。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今养老金水平不足以保障未来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所以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机制迫在眉睫。俗话说“不能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对于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主要是以稳健的投资为主,确保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因为养老保险关乎群众的亲身利益,所以对于养老保障资金的运作管理要慎之又慎。首先我们要选择有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督养老保障金的去向,加强风险管控,促使使养老保障资金稳健增长。其次,我们要分散投资,防范风险,可以利用政策上的优惠,投资国家大型项目,最后需要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五)完善筹集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养老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个人缴纳为主,政府和集体会有少量的补贴,但是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养老政策的不同,政府和集体财政状况就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到位程度。在养老保障金的筹集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只靠政府,靠集体或者靠个人,现阶段我们不仅要依靠政府补贴,集体补贴和个人的缴纳来筹集养老保障金同时我们要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我们要构建一个以政府财政扶持为主,以集体和个人缴费为辅的养老金筹集方式,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加征养老保险专用税。多渠道的筹集养老保障金,有利于防范风险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虽然我国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对于缓解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压力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养老问题,在农民养老问题上给予了一系列的支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了探析。从实际出发从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失地养老保险新模式等各个方面给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出立足我国国情发展的现代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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